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湖北省三峡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三峡大学(原葛洲坝水电工程学院、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宜昌)、宜昌师专、宜昌医专、宜昌大学、湖北三峡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宗旨是加强校友的联系,促进科学、技术、文化的交流,发扬母校“求索”的优良校风,为祖国建设和母校的发展做出贡献,推动校友的科学技术知识更新、相互联系合作,促进校友在本地区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教育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些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会址:湖北省宜昌市大学路8号,三峡大学校内(邮编4430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业务范围:
(一)宣传母校教学、科研和发展情况;
(二)及时向母校反映校友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三)促进母校与校友单位联系,开展教学、科研、招生、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的咨询和协作;
(四)沟通校友间的联系,开展校友间的协作;
(五)为校友知识更新,促进校友专业理论和实际工作能力的提高,开展有益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咨询、技术和中介服务;
(六)传递、交流科技、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信息;
(七)编印《校友通讯名录》、《校友通讯》;
(八)完成母校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各个时期在三峡大学及其前身的各类本专科毕业生、肄业生、研究生、留学生、函授生、进修生、培训生、干部培训班学员;
(2)三峡大学成人教育毕业生;
(3)三峡大学自修大学的毕业生;
(4)在三峡大学及其前身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5)三峡大学及其前身出任的兼职教授、副教授、名誉教授、访问教授、访问学者和其他兼职人员。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积极向《校友通讯》投稿。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当地校友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当地校友会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常委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三)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本会的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有2/3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审议下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第二十一条第一、四、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须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事事会;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副秘书长、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决定办事机构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处理本会日常工作,管理财务审批。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资助;
(二)会费;
(三)社会及校友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能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予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八条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年10月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